香港勞工法例完全指南

僱傭條例、遣散費、長期服務金全方位解析

僱傭條例
遣散費
長期服務金
權益保障
遣散費:僱員權益保障詳解

根據香港法例第57章《僱傭條例》,遣散費是保障僱員在特定情況下失業時的重要經濟支援。了解遣散費的申請條件和計算方法對保障您的勞工權益至關重要。

遣散費申請條件

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24個月,並符合下列其中一項條件,可享有遣散費:

1
因裁員而遭解僱

包括僱主結束營業、停止經營或工作需求縮減

2
固定期限合約期滿後因裁員而不獲續約

合約到期後僱主因裁員原因不續約

3
遭停工

在特定期間內不獲分配工作並不獲支付工資

什麼是裁員?

僱員若基於以下原因,即視作因裁員而被解僱:

  • 結束營業:僱主結束或準備結束營業而解僱僱員
  • 停止經營:僱主停止或準備停止經營僱員受僱的工作場所
  • 工作需求縮減:僱主對僱員所擔任的工作需求量縮減或預期會縮減
什麼是停工?

如僱傭合約訂明僱員的報酬須視乎他獲僱主提供其所受僱的該種工作而定,則在以下情況,僱員可視作被停工:

短期停工

在任何連續4個星期內,不獲分配工作並不獲支付工資的日數超過正常工作日數總和的一半

長期停工

在連續26個星期內,不獲分配工作並不獲支付工資的日數超過正常工作日數總和的三分之一

註:正常工作日數不包括閉廠、休息日、年假及法定假日等日數

遣散費支付時限

僱主因裁員而解僱僱員,應盡快向僱員支付遣散費。《僱傭條例》規定,僱主必須在收到僱員以書面發出申索遣散費的通知後的2個月內支付遣散費。

長期服務金:長期僱員的保障

長期服務金是對服務滿5年僱員的特別保障,在特定情況下終止僱傭關係時可獲得的補償。與遣散費不同,長期服務金不能同時獲得。

長期服務金申請條件

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5年,並符合下列其中一項條件,可享有長期服務金:

1
被僱主解僱

但並非因裁員或犯嚴重過失而被即時解僱

2
固定期限合約期滿後不獲續約

合約到期後僱主不續約(非裁員原因)

3
在職期間死亡

僱員在職期間不幸去世

4
因永久不適合工作而辞職

獲註冊醫生或註冊中醫證明永久不適合現職而辭職

5
65歲或以上辭職

達到退休年齡後主動辭職

支付時限

僱主須在僱傭合約終止後7天內向僱員支付長期服務金。至於支付長期服務金給已故僱員的家屬的期限則另有規定。

重要提醒

僱員因裁員而遭解僱,可獲得遣散費,但不可同時獲得長期服務金。兩者只能選擇其一。

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計算方法

2025年5月1日是取消強積金「對沖」安排的重要分水嶺。計算方法會根據僱傭期是否橫跨這個日期而有所不同。

基本計算公式
僱員類型計算方法
月薪僱員
(最後一個月全月工資 × 2/3) × 可追溯的服務年資
日薪或件薪僱員
(最後30個工作日中任選18天工資) × 可追溯的服務年資

重要限制:以$22,500的三分之二(即$15,000)為上限

計算選擇:僱員亦可選擇以緊接合約終止日期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

未足年期:未足1年的服務年期則按比例計算

2025年5月1日轉制安排

如僱員的僱傭期橫跨2025年5月1日,其遣散費/長期服務金會以轉制日為界,分為轉制前及轉制後兩部分計算:

轉制前部分

月薪僱員:
(轉制日前最後一個月全月工資 × 2/3) × 轉制日前可追溯的服務年資

日薪或件薪僱員:
(轉制日前最後30個工作日中任選18天工資) × 轉制日前可追溯的服務年資

轉制後部分

月薪僱員:
(終止僱傭前最後一個月全月工資 × 2/3) × 轉制日起的服務年資

日薪或件薪僱員:
(終止僱傭前最後30個工作日中任選18天工資) × 轉制日起的服務年資

計算示例
例子:月薪僱員
  • 最後一個月工資:$20,000
  • 服務年資:3年
  • 計算:($20,000 × 2/3) × 3 = $13,333 × 3 = $40,000
  • 實際金額:$40,000(未超過上限$15,000 × 3年 = $45,000)
強積金「對沖」安排變更

2025年5月1日起,香港將取消強積金「對沖」安排,這對僱員的遣散費和長期服務金計算有重大影響。了解新安排對保障您的權益非常重要。

2025年5月1日前的安排

如僱員的僱傭合約在2025年5月1日之前終止:

  • • 僱主可用僱主強積金供款累算權益「對沖」僱員的遣散費/長期服務金
  • • 僱主可用職業退休計劃僱主供款既有利益「對沖」
  • • 僱主可用按服務年資支付的酬金「對沖」
2025年5月1日後的新安排

如僱員在2025年5月1日或之後入職:

不可「對沖」:
  • • 僱主強積金強制性供款累算權益
可繼續「對沖」:
  • • 僱主強積金自願性供款累算權益
  • • 按服務年資支付的酬金
橫跨轉制日的特殊安排

如僱員的僱傭期橫跨2025年5月1日:

轉制前部分

僱主可繼續用僱主強積金強制性供款累算權益「對沖」遣散費/長期服務金轉制前部分

轉制後部分

僱主不可用強制性供款「對沖」轉制後部分,但可用自願性供款及按服務年資支付的酬金「對沖」

政府資助計劃

由2025年5月1日起,合資格的僱主按《僱傭條例》向僱員支付遣散費/長期服務金後:

  • • 可就轉制後部分的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支出向政府申請資助
  • • 「取消強積金『對沖』安排資助計劃」是一項為期25年的政府行政計劃
  • • 詳情請瀏覽專題網頁:https://www.op.labour.gov.hk
勞工法例常見問題 FAQ

Q: 什麼是連續性合約?

A: 連續性合約是指僱員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4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時的僱傭合約。只有符合連續性合約的僱員才享有《僱傭條例》下的各項保障。

Q: 遣散費和長期服務金可以同時獲得嗎?

A: 不可以。僱員因裁員而遭解僱,可獲得遣散費,但不可同時獲得長期服務金。兩者只能選擇其一,不能重複申請。

Q: 如何計算可追溯的服務年資?

A: 可追溯的服務年資是指僱員在同一僱主下連續受僱的年期。計算時會扣除任何不連續的僱傭期間,未足1年的服務年期則按比例計算。

Q: 僱主拒絕支付遣散費怎麼辦?

A: 僱員可向勞工處勞資關係科求助,或向勞資審裁處申請裁決。如僱主在指定時限內仍未支付,可能面臨法律後果。

Q: 取消強積金對沖對僱員有什麼好處?

A: 取消對沖後,僱員的遣散費和長期服務金將不會被僱主的強積金強制性供款抵銷,能夠獲得更完整的保障。同時僱主可申請政府資助,減輕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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