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傭條例、遣散費、長期服務金全方位解析
根據香港法例第57章《僱傭條例》,遣散費是保障僱員在特定情況下失業時的重要經濟支援。了解遣散費的申請條件和計算方法對保障您的勞工權益至關重要。
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24個月,並符合下列其中一項條件,可享有遣散費:
包括僱主結束營業、停止經營或工作需求縮減
合約到期後僱主因裁員原因不續約
在特定期間內不獲分配工作並不獲支付工資
僱員若基於以下原因,即視作因裁員而被解僱:
如僱傭合約訂明僱員的報酬須視乎他獲僱主提供其所受僱的該種工作而定,則在以下情況,僱員可視作被停工:
在任何連續4個星期內,不獲分配工作並不獲支付工資的日數超過正常工作日數總和的一半
在連續26個星期內,不獲分配工作並不獲支付工資的日數超過正常工作日數總和的三分之一
註:正常工作日數不包括閉廠、休息日、年假及法定假日等日數
僱主因裁員而解僱僱員,應盡快向僱員支付遣散費。《僱傭條例》規定,僱主必須在收到僱員以書面發出申索遣散費的通知後的2個月內支付遣散費。
長期服務金是對服務滿5年僱員的特別保障,在特定情況下終止僱傭關係時可獲得的補償。與遣散費不同,長期服務金不能同時獲得。
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5年,並符合下列其中一項條件,可享有長期服務金:
但並非因裁員或犯嚴重過失而被即時解僱
合約到期後僱主不續約(非裁員原因)
僱員在職期間不幸去世
獲註冊醫生或註冊中醫證明永久不適合現職而辭職
達到退休年齡後主動辭職
僱主須在僱傭合約終止後7天內向僱員支付長期服務金。至於支付長期服務金給已故僱員的家屬的期限則另有規定。
僱員因裁員而遭解僱,可獲得遣散費,但不可同時獲得長期服務金。兩者只能選擇其一。
2025年5月1日是取消強積金「對沖」安排的重要分水嶺。計算方法會根據僱傭期是否橫跨這個日期而有所不同。
僱員類型 | 計算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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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薪僱員 | (最後一個月全月工資 × 2/3) × 可追溯的服務年資 |
日薪或件薪僱員 | (最後30個工作日中任選18天工資) × 可追溯的服務年資 |
重要限制:以$22,500的三分之二(即$15,000)為上限
計算選擇:僱員亦可選擇以緊接合約終止日期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
未足年期:未足1年的服務年期則按比例計算
如僱員的僱傭期橫跨2025年5月1日,其遣散費/長期服務金會以轉制日為界,分為轉制前及轉制後兩部分計算:
月薪僱員:
(轉制日前最後一個月全月工資 × 2/3) × 轉制日前可追溯的服務年資
日薪或件薪僱員:
(轉制日前最後30個工作日中任選18天工資) × 轉制日前可追溯的服務年資
月薪僱員:
(終止僱傭前最後一個月全月工資 × 2/3) × 轉制日起的服務年資
日薪或件薪僱員:
(終止僱傭前最後30個工作日中任選18天工資) × 轉制日起的服務年資
2025年5月1日起,香港將取消強積金「對沖」安排,這對僱員的遣散費和長期服務金計算有重大影響。了解新安排對保障您的權益非常重要。
如僱員的僱傭合約在2025年5月1日之前終止:
如僱員在2025年5月1日或之後入職:
如僱員的僱傭期橫跨2025年5月1日:
僱主可繼續用僱主強積金強制性供款累算權益「對沖」遣散費/長期服務金轉制前部分
僱主不可用強制性供款「對沖」轉制後部分,但可用自願性供款及按服務年資支付的酬金「對沖」
由2025年5月1日起,合資格的僱主按《僱傭條例》向僱員支付遣散費/長期服務金後:
A: 連續性合約是指僱員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4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時的僱傭合約。只有符合連續性合約的僱員才享有《僱傭條例》下的各項保障。
A: 不可以。僱員因裁員而遭解僱,可獲得遣散費,但不可同時獲得長期服務金。兩者只能選擇其一,不能重複申請。
A: 可追溯的服務年資是指僱員在同一僱主下連續受僱的年期。計算時會扣除任何不連續的僱傭期間,未足1年的服務年期則按比例計算。
A: 僱員可向勞工處勞資關係科求助,或向勞資審裁處申請裁決。如僱主在指定時限內仍未支付,可能面臨法律後果。
A: 取消對沖後,僱員的遣散費和長期服務金將不會被僱主的強積金強制性供款抵銷,能夠獲得更完整的保障。同時僱主可申請政府資助,減輕負擔。